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了推进我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确保重大疑难案件依法正确审理,促进审判质效提升、统一裁判尺度,与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在审判、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并提供具体参考意见,起到审判委员会前置程序的作用,成立《专业法官会议》。
具体规则如下:
第一条:为推进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实务咨询意见,成立专业法官会议。
第二条:专业法官会议系本院内设咨询机构,为法官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分为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领导、庭长和法学功底深厚、审判经验丰富的其他法官组成,成员由分管领导推荐。
第三条:专业法官会议是各类审判的指导机构,承担统一法律适用、对有关类型案件提出普遍指导意见等职能,对个案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参考性意见,证据审核、事实认定由合议庭负责。
第四条:《专业法官会议》研究以下事项: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难以裁决的;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合议庭与庭长或分管院长有较大分歧,经复议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案件;
(五)对审判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或典型案例;
(六)分管领导、庭长认为确有必要提交讨论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专业法官会议由所讨论案件庭室分管院领导主持,专业法官会议成员5人以上参加可以立会。会议时间及参会人员根据案件类型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协调和调整。
第六条:会前准备工作由有关庭室应当在例会3日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提交分管领导审查,并由案件承办部门安排人员进行通知和记录,对未提交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列入会议研究议程。专业法官会议的记录人员必须在会前按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将汇报材料报送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
第七条:提请会议讨论的案件或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不符合的应退回补充:
(一)经庭长审查,并经分管院长批准;
(二)附有案件审理报告或者有关事项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会议讨论案件时,合议庭成员要全体参加,特殊情况由分管院领导决定。会议记录需订入副卷,参会人员对讨论内容要注意保密。
第七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式自定,对各类案件进行讨论时,提供给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参会人员可就案件处理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也可提出原则性、方向性意见及需注意事项。
第八条:专业法官会议可以不进行表决,由主持会议的分管领导归纳参会人员意见后,形成主导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九条:专业法官会议提出参考性意见后,审判长或承办法官组织合议庭进行再次合议,案件按合议庭最终评议意见处理,由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条: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不得泄露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和龙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5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7-05 13: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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