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
(四)依法审理由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并受州中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领导;
(六)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综合治理;
(七)审查处理涉及和龙市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案件;
(八)对和龙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和龙市人民法院机构编制工作;
(九)负责和龙市人民法院的行政监察工作,并受州中级法院的领导;
(十)负责和龙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并受州中级法院的领导;
(十一)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二)负责开庭审判案件及各类诉讼文书、卷宗资料、法院工作报告及会议材料的翻译工作;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和龙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