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执行案件款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确保案款收取和发放高效、安全、透明,根据执行款物相关管理规定和参照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执行案件款“一案一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执行案款是指执行案件中依法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包括以下款项:
(一)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代为向人民法院交付的用以履行债务的款项;
(二)人民法院强制划拨或提取的款项;
(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强制处置所得的变价款;
(四)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强制处置过程中收取的保证金。
第二条 本院对执行案件款实行一案一账户管理,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在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制作执行通知书时由系统分配一个子账号,该账号作为本案件的收付账户。
如有特殊情况把执行款直接划拨至主账户的,该笔款项在案款系统的不明款里,与财务人员沟通后,在案款系统里认领这笔不明款,财务审批完成后,该笔不明款进入相应案件虚拟账户后,再按照退款流程办理退付。
第三条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案款应当全部纳入一案一账户管理范围,但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四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通知中告知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中告知担保人、竞买人、买受人等交付款的方式、本院执行案款专户的详细信息和交款注意事项。
第五条 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一个月内,执行人员应当完成核算、执行费用结算,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
存在法定事由不能在一个月内发放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书面报告,经执行局局长批准后,可以延期发放。
第六条 执行案款的发放,由执行人员按照一案一账户系统管理要求录入系统,并提交相关领导审批。
有特殊原因的案件,办案人划拨至一个虚拟账户内,要把部分执行款转移分配至其他几个案件的,需写情况说明,由执行局局长或副局长签字审批,并把纸质材料交到财务,然后执行人员在执行系统上通过案款分配流程申请转移执行款到相应的案件中,并提交财务审批。财务在案款系统上审核确认,最后执行人员再对每个转移分配的案件进行退款。
第七条 执行案款原则上由申请执行人本人领取。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申请人应当就代领执行款事项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详细说明授权事项。执行人员在操作发放登记时,一并将相关材料上传,提交至财务。
第八条 经本院通知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或者申请人拒绝领取执行款的,由执行人员报经执行局局长审批办理执行款提存。
第九条 执行人员工作变动需移交执行案件的,必须同时移交收发执行案款的凭证和案款发放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严禁挪用、截留、侵吞和私分执行款。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2 11: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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