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人民法院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内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坚持和加强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院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本院党组向和龙市委,市委政法委,本院院级领导、各部门向党组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包括重要工作事项和重大案件事件,
本规则所称请示,是指向上级组织或机关提出的,请求给予明确批准或指示的事项;所称报告,是指向上级组织或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或者回复询问。
第五条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坚持“两个维护”,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及时全面。及时全面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逐级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第二章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
第六条 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一般应以本院名义作出;向和龙市委,市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一般应以本院党组名义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书记(院长)名义代表本院请示报告。本院党组书记(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本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七条 本院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和龙市委、市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一般应当经本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传批审定,由党组书记(院长)签发或者作出。
第八条 本院应当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请示下列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需州法院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或者改革举措可能与州法院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事项;
(二)适用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请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释明的事项;
(三)有全国、全省、全州影响的各类重大案件处理原则:
(四)重大活动、重大案件、敏感事件的宣传报道口径;
(五)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案件、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交办案件的拟办意见;
(六)其他应当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事项。
第九条 州法院应当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决策部署情况,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二)群体访、极端访、进京访事件以及涉及敏感人员、敏感事项,敏感地区,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的案件情况和重要典情;
(三)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当事人死亡,重伤、脱逃,伤人、劫持人质、集体骚乱、攻击法官干警事件的情况;
(四)法官干警因公牺牲、非正常死亡、失踪失联及其他可能引发网络负面炒作的涉法院工作人员案件事件;
(五)法院系统内部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情况;
(六)工作中产生的具有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
(七)还应就干部协管、表彰奖励、资产管理等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州法院请示报告。
(八)主要领导同志离州外出情况应当向州法院报备。
(九)请示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其他应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本院党组应当向和龙市委请示下列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委、市委决策部署,需要解决的特殊困难,需要给予的组织、人事、资金等方面政策支持的工作;
(二)涉及法院以外部门职能,需由市委统筹推进的重要活动、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树立全市法院重大先进典型;
(四)推荐系统内市管干部人选;
(五)涉及内设机构调整,工作职能调整、人员编制调整、薪酬福利调整的重要司法改革事项;
(六)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案件的拟办意见;
(七)本院召开的拟邀请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会议,上级法院拟在我市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八)调整市委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九)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院党组应当向和龙市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论新思想新战略,服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和省、州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省、州、市委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三)加强法院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等情况:
(四)具有全市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件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五)市委部署的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本院工作总结和计划;
(七)请示的重大事项办理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院党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院长外出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院党组应当向市委政法委请示下列事项:
(一)涉及法院工作全局,需请州委政法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其他政法单位,需请州委政法委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的重大案件拟处理意见;
(四)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涉军案件的拟办意见;
(五)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律师、宗教教职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法院系统内部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暴力侵害法院工作人员人身权利案件的拟办意见;
(六)可能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申诉案件、重大敏感国家赔偿案件的拟办意见;
(七)拟以市委政法委名义召开的会议或者印发的文件;
(八)调整市委政法委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市委政法委主要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九)市委政法委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拟办意见;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院党组应当向市委政法委报告下列事项:
(一)市委、市委政法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市委政法委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二)市委政法委重大工作部署、改革部署的推进情况;
(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四)群体访、极端访、进京访事件以及涉及敏感人员、敏感事项,敏感地区,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的案件和重要舆情:
(五)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死亡、重伤、脱逃、伤人、劫持人质、集体骚乱、攻击法官干警事件的情况;
(六)法官干警因公牺牲、非正常死亡、失踪失联及其他可能引发网络负面炒作的涉法院工作人员案件事件;
(七)法院系统内部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情况;
(八)本院工作总结和计划;
(九)法院工作中产生的具有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
(十)请示的重大事项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法院机关内部的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本院各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主体责任,及时向院党组请示报告本部门重大事项。本院院级领导承担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主体责任,应及时向党组请示报告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院各部门应当请示下列事项:
(一)部门拟以本院名义举办会议,拟召开业务相关重要会议,拟承办上级人民法院和其他单位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应当提前请示:
(二)重大活动重大案件的宣传口径;
(三)应当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院各部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部门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请示的重大事项办理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案件的办理情况;、
(四)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刑事案件,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
(六)全国和省、州、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律师,宗教教职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法院系统内部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暴力侵害法院工作人员人身权利案件的办理情况;
(七)可能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申诉案件,重大敏感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情况;
(八)以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组成部门为被告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情况;
(九)已经引发舆情或可能引发舆情的敏感案件以及具有全州、全省、全市或全国影响的其他案件的办理情况;
(十)部门承办的案件出现极端访、激烈访、群体访、进京访的情况;
(十一)部门承办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死亡、重伤、脱逃,伤人,劫持人质,集体骚乱、攻击法官干警事件的情况:
(十二)干警因公牺牲,非正常死亡,失踪失联,涉嫌违法犯果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贯彻执行党组决议及完成党组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十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情况;
(十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本院院级领导除应当向院党组请示分管部门重大事项外,还应请示下列事项:
(一)离和出差、出访和离岗学习、休假,在延参加会议、出席活动,工作日期间因私离和外出应当提前向院长请示;
(二)代表院党组或者本院所发表的讲话、发布的言论、开展工作所形成的意见,以及因职务行为或者以职务身份发表的文章等,应当在发表前请示;
(三)其他应当请示的事项。
第十九条 本院院级领导除应当向院党组报告分管部门重大事项外,还应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法院,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和院党组决定情况;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情况;
(四)履行管党治党“一岗双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五)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大)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七)完成党组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院党组报告的情况。
第四章 请示报告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为上级机关预留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
第二十四条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五条 请示报告的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当在报送前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如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须在请示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可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采用书面和口头方式,涉密事项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书面报告应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出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机关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二十七条 对有明确报送时限要求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报送,涉及阶段性工作的,要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涉及常态性工作的,一般应每月报告一次,必须临机处置的突发事项,要在全力做好工作的同时即发即报,并持续跟进续报。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二) 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三)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和龙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和龙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印发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04-23 16: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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